投标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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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易犯的十类错误
2026-08-06
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5年第8期。
作 者:张雪 李金升
作者单位: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填写错误,有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须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法律后果,且中标、成交无效。下面,笔者结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开的政府采购案例及投诉处理决定,归纳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易犯的可能导致中标、成交无效的十类错误,以飨读者。
案例一:中型企业错填成小型企业导致中标无效
【案例背景】根据财政部第35号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采购人Y单位就“主副食品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D公司投诉,诉称:中标供应商C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小型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Y单位称: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
【处理结果】经财政部调查,C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G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回函显示,C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且其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财政部认为,C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有充分了解,并据实作出响应。C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C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对C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须准确填写本单位的企业类型,尤其是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如果错填成小微企业,不但影响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还将面临弄虚作假中标无效甚至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漏填某项货物的制造商信息导致投诉成立
【案例背景】根据某州财政局于2023年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人某州教体局就“某中学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江苏某公司投诉,诉称:该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每个采购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时,才能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中标供应商某教育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没有对该采购项目第1297项采购标的“传感器器材”制造商进行声明,不应当享受价格扣除政策。某州教体局答复称:经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复查,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确实遗漏投诉供应商所提及的第1297项“传感器器材”。
【处理结果】经某州财政局调查,中标供应商某教育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对第1297项“传感器器材”进行声明。因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某教育公司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江苏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须对采购项目尤其是“打包”类的货物采购项目中的所有货物一一声明其制造商及企业类型。如果漏填,则面临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被认定为有效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风险和后果。
案例三:错填制造商名称导致投诉成立
【案例背景】某中学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投诉人江苏某公司诉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台钻1、台钻2,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扬州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并无扬州某公司,仅有类似名称企业扬州市某工具厂,且早在2012年就被吊销。投诉人指控中标供应商虚构台钻1、台钻2制造商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采购人某市教体局答复称:扬州某公司查无此司。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该部分产品实际制造商为扬州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由于笔误原因,将其输入为扬州某公司。
【处理结果】经某市财政局调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台钻1、台钻2的制造商为扬州某公司,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台钻1、台钻2制造商也是扬州某公司。但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均无法查询到扬州某公司,因此,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须仔细核实制造商名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对,同时与制造商及时沟通,保持信息的一致。需要强调的是,供应商不得随意捏造或更改制造商的名称,否则将构成弄虚作假这一重大法律风险。
案例四:制造商错填为OEM合作厂家导致投标无效
【案例背景】根据某市财政局于2024年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人某市商务局“某应急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浙江某应急公司投诉,诉称:中标人毛巾被、草席/防潮垫制造商为河北某公司,但中标人报价明细表中的品牌为某东牌定制,经查询某东牌定制并非河北某公司旗下商标;中标人报价明细表中雨鞋品牌为三五某某,但安徽某公司并无此品牌所有权信息,中标人属于虚假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以谋求中标。中标供应商答复称:(1)毛巾被、草席/防潮垫是OEM代工,在投标文件中附有OEM协议书;(2)雨鞋,成都三五某某公司是三五某某品牌商标持有人,并将该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给安徽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
【处理结果】经某市财政局调查,前述OEM代工及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等,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故中标供应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无效。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除了应正确填写制造商名称外,还需要核实货物的商标是否也属于该制造商所有。如果不属于该制造商所有,而是采取贴牌、授权、OEM、代工等方式的,则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后果和风险。
案例五:制造商的控股股东为大企业导致投诉成立
【案例背景】根据某区财政局于2022年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某实验小学就“LED屏采购(第二次)” 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重庆某电子公司投诉,诉称: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某晶芯公司属于“工业类”的中型企业,但经查,该公司为某科技集团的全资持股公司,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故成交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情形。
【处理结果】经某区财政局调查,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室内—高刷全彩LED显示屏,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某晶芯公司,属于中型企业”。经查,某晶芯公司的全资股东为某科技集团;根据该集团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某科技集团为大型企业。因此,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和第四条的规定,某晶芯公司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成交供应商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成立。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需核实制造商的控股股东是否为大型企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对于制造商不是大企业但制造商的控股股东是大企业的,同样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扶持。
案例六:制造商与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导致中标无效
【案例背景】根据浙江省某市财政局于2022年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人某管委会就“某污水直提一体化自动泵站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某环保公司投诉,诉称:中标人投标产品制造商某水处理(沈阳)公司股东为某(中国)公司和某(香港)公司,某水处理(沈阳)公司与某(中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吕某某。某水处理(沈阳)公司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企业负责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处理结果】经浙江省某市财政局调查,某(中国)公司注册登记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其和某水处理(沈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吕某某,某(中国)公司2021年度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中载明某(南京)公司和某水处理(沈阳)公司均为其联营公司。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得知,某(南京)公司注册信息显示其为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也为吕某某。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某水处理(沈阳)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需核实制造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其他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如为同一人,将面临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存在中标无效的法律风险。
案例七:整机制造商错填成零配件制造商导致中标无效
【案例背景】根据广东省某市财政局于2023年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人某医院就“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广州某机电公司投诉,诉称:我司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柴油发电机都是广西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所以我司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中标供应商称:柴油发电机组是一台机器,是由各种各样的部件(包含发电机、发动机、水箱等)在柴油发电机组成套厂家的生产车间装配而成。我公司的投标货物柴油发电机组完全由我公司自主生产,我公司属于微型企业,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于我司和柴油发动机部件制造商对《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理解不够充分,没有理解到对制造商的控股公司也有相关要求,由此制造商向我司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司也由此对其部件(柴油发动机)作出中小企业声明。
【处理结果】经广东省某市财政局调查,该项目采购标的为柴油发电机组,采购类别为货物,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未按采购标的而是按柴油发电机组配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造成客观虚假响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在“采购标的”一栏填写正确的名称,并根据采购标的填写制造商名称,而非零配件制造商名称。否则,将面临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存在中标无效的法律风险。
案例八:以小微企业名录库作为填写依据导致成交无效
【案例背景】根据浙江省某市财政局于2024年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采购人某政府投资中心就“2024—2027年某市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造价审核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采购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舟山某公司投诉,对浙江某公司、某咨询集团公司等7家供应商不属于小微企业但以小微企业身份进行投标活动进行投诉,并指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5〕172号)规定,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
【处理结果】经浙江省某市财政局调查并向7家相关供应商所在地经信部门发函,各地经信部门反馈7家相关供应商部分为大中型企业。由于《管理办法》已经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其他有关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不可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认定依据。因此,7家涉诉供应商关于列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即具备政府采购小微企业资格的主张,浙江省某市财政局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判定其中4家公司不具备该项目投标资格,其中3家公司在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作为中小企业的划分依据或标准,应对照该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将小微企业名录库等其他依据作为判断依据。
案例九:制造商的财务数据填写严重错误导致中标无效
【案例背景】根据安徽省某市财政局于2023年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人某学校就“中药制药实训基地建设——购置中药制药实训基地专业设备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潍坊市某公司投诉,诉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洗衣机制造商某智家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与实际严重不符。该公司涉嫌虚假声明谋取中标,中标结果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供应商答复称:某智家公司在爱企查平台查询显示为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声明制,声明内容属实即可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扶持政策,并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处理结果】经安徽省某市财政局调查,某智家公司属于A股上市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该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营业收入2435亿元、资产总计2358亿元。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某智家公司营业收入1675万元、资产总额2784万元,与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不符。因此,本项目投诉事项成立,中标供应商中标无效。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对于制造商的财务数据应真实填写,不得误导评标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填写的制造商财务数据不真实甚至差距甚大,导致将大中型企业错填成小微企业,将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其中标无效。
案例十:从业人员数量错填导致中标无效且被行政处罚
【案例背景】根据广东省某市财政局于2023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采购人某市河流管理办公室就“某堤防管理范围巡查保护项目(二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供应商投诉,诉称:广州某保安公司涉嫌故意捏造虚假数据、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证据显示:广州某保安公司在2022年1月某市安保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从业人数为291人;参加某医院2022—2023年保安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从业人员为1153人。广州某保安公司答复称:2021年公司年平均社保人数为222人,关于参加同月另一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1153人,是受疫情和行业人员流动性影响,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投标时工作人员理解错误,把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人员合并计入其中。
【处理结果】经广东省某市财政局调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明确广州某保安公司2021年1月至12月的在职人员缴费如下:134、141、141、188、184、188、183、256、293、314、318、324(单位:人)。其中,年度期末人数为324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明确,“(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关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表述为“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本项目采购服务包括堤防巡查保护和水质巡查保护,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广东省某市财政局认为,广州某保安公司期末在职人员缴纳社保人数324人,在本项目声明函中声明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为291人(注:从业人员未超过300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广东省某市财政局对广州某保安公司处以罚款23,688.34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风险提示】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对于供应商从业人员数据应真实填写。如果填写的数据不真实,且差距甚大,导致将大中型企业错填成小微企业,会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其中标无效并将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依法、合规、真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将事与愿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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