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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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招标投标法修订进入快车道,供应商需关注这些变化
2026-05-12
适用对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投标专员、企业法务
核心问题:招标投标法怎么改?对投标有什么影响?
一、一句话核心:招标投标法修订正式进入立法审议程序
2026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与招投标领域直接相关的最大变化是: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由2025年的“预备提请审议”升级为2026年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意味着: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已进入快车道,预计2026年内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来说,这不是“要不要关注”的问题,而是“必须提前了解”的问题。
二、与投标供应商直接相关的立法项目
除了招标投标法修订,还有以下几项立法值得重点关注:
立法项目 2025年进度 2026年进度 对供应商的影响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预备提请审议 提请审议 直接相关。修法将影响评标办法、异议投诉、电子招投标等核心制度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 预备制定 制定 较高度相关。将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 政府采购法 2025年底已完成一审 后续审议 间接相关。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问题值得关注 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 — 完善 间接相关。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保障措施 特别说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已于2025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审),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虽未单独列出,但后续审议工作将继续推进。
三、招标投标法修订的三大趋势预判
虽然正式草案尚未公布,但结合前期修法动态和行业趋势,以下方向值得供应商提前关注:
趋势一:电子招投标制度将全面法定化
可能变化: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远程异地评标等将纳入法律层面规范
👉 供应商行动建议:提前熟悉各地电子招投标平台操作流程,确保投标文件的电子化编制和加密提交能力
趋势二:异议投诉机制将更加规范高效
可能变化:明确异议前置程序、缩短投诉处理时限、建立在线投诉渠道
👉 供应商行动建议:建立内部质疑投诉应对机制,确保在法定时限内规范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趋势三:评标办法将更加科学透明
可能变化:进一步规范“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适用情形,遏制“低价恶性竞争”
👉 供应商行动建议:提升投标文件质量,注重技术方案和履约能力的展示,而非单纯依赖价格优势
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的影响
该条例从2025年的“预备制定”推进到2026年的“制定”,意味着年内有望正式出台。对供应商的影响:
维度 可能的影响 地方保护壁垒 进一步清理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本地社保等不合理门槛 信息公示 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公示更加规范透明 信用体系建设 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认,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供应商行动建议:
定期自查在各地信用平台的记录,确保信用信息准确、无不良记录
积极拓展跨区域业务,利用统一大市场政策红利
五、供应商行动清单
优先级 行动项 建议完成时限 🔴 高 指定专人跟踪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审议进展和草案全文公布 持续关注 🔴 高 组织投标团队学习现行招标投标法与修订方向的差异 草案公布后1个月内 🟡 中 提前评估修法可能对公司投标策略的影响(如评标办法变化) 草案公布后2个月内 🟡 中 关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的出台,评估跨区域拓展机会 条例发布后1个月内 🟢 低 参与行业协(学)会组织的修法征求意见活动(如有) 适时参与 六、常见问题(Q&A)
Q1: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什么时候能看到全文?
A:按照立法程序,草案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或审议时会对外公布(通常提前30天征求意见)。预计2026年下半年可看到草案全文。
Q2: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会不会合并?
A:目前两法并行修订,暂无双法合并的明确信号。但两法在工程采购等领域的衔接问题将是修法重点,值得关注。
Q3:修法期间,现行招标投标法还有效吗?
A:有效。修法是一个过程,在新法正式施行前,现行法律继续有效。但供应商应提前了解修法方向,做好准备。
七、总结
核心要点 一句话总结 修法已定 招标投标法修订2026年将正式提请审议,进展明确 趋势可预 电子化、透明化、规范化是修法的三大方向 提前准备 建议按“行动清单”在草案公布前完成基础准备工作 持续关注 指定专人跟踪立法动态,及时调整投标策略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全文
(下方附上政策原文)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6-05-11【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5月8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有关要求和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实践要求,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与时俱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价格法修正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国土空间规划法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预备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实施的有关配套法规。
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制定司法所条例,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看守所法草案。预备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预备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围绕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航天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卫星导航条例、空域管理条例、教材管理条例,预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加快完善保障数据、算力、算法、产权、网络安全、供应链安全等人工智能共性要素及规范重点应用场景方面的立法。
围绕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水法修订草案。制定供水条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养老服务法草案、献血法修订草案、药师法草案、不动产登记法草案。预备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长江三峡和葛洲坝枢纽通航管理条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全民健身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修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防洪法修订草案、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自然灾害防治法草案、国家储备安全法草案、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预备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条例,预备修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围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订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草案。预备制定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管理规定,预备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为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同时,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项目,高质量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急需的立法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高质效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持续提升立法工作质效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谋划和推进立法工作,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调查研究,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保证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序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更好发挥政府立法联系点作用。扎实开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有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更好发挥立法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统筹立改废释,坚持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深化运用“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灵活运用“一揽子”修法、授权立法、制定法律法规配套规定等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完善动态清理长效机制,强化工作统筹协同,防止多头清理、重复清理或者清理漏项。加强行政法规适用问题解释和答复工作,确保行政法规准确适用。
加强立法风险防范和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更好把握立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和规律,广泛听取意见,将论证情况、主要考虑和矛盾焦点问题等说清楚、讲透彻,使立法成为汇集众智、凝聚共识的过程。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坚持立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立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支持各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实际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人员轮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推进任务落实,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
起草部门要认真履职,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高标准完成起草任务,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要严格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切实增强政策协同性。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前,应当及时与司法部沟通,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落实改革任务等情况。
司法部要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查把关和跟踪指导,强化督促协调,全面推进计划落实。对于党中央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统筹力量、组织起草、加快推进。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立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防止久拖不决。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pdf
附件:《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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